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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