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江津签名笔迹鉴定,璧山签名笔迹鉴定,合川签名笔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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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申请签名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鉴定中心,从事笔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笔迹鉴定,运用笔迹检验的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
签名鉴定的笔迹样本应该具备的条件
1、收集程序合法、方法恰当,收集样本一般应由送检人员或检验人员亲自进行。
2、来源真实,经当事人或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样本查证属实,由于当事人或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提供虚假样本,当事人档案材料中有的并不一定是其本人书写,可能有组织填写或他人代写的,需加以甄别。
3、具备与检材的可比性,有的当事人平时书写可能有多种字体,如检材字迹是组合式艺术签名,样本是正常书写笔迹,则样本笔迹缺乏比对条件;数量充分,需尽可能先收集充分的自由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