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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辩护

更新时间:2017-06-21 15:27:25 信息编号:120558156
吴某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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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金融证券,合同纠纷,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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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辩护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伙同宋某某、董某某、安某经预谋后驾车到贵州省务川县,由董某某望风,安某开车门,吴某某与宋某某开车,将被害人的黄色红岩金刚货车盗走并开回到贵州省凤冈县,由安某、吴某某经营。

辩护策略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兄弟便想尽办法想将被告人取保候审,均未果。直至审查起诉阶段,在朋友的介绍下,才得知我所对盗窃案件的办案经验十分丰富,遂决定委托合纵律师事务所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叶栋强、穆川律师承办此案。律师对案情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不断讨论,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犯罪嫌疑人有无参与2010年11月23日盗窃案的作案时间公安机关没有查清;2、《起诉意见书》认定的2010年你11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3、《起诉意见书》认定的2010年你11月23日凌晨的犯罪分工,没有任何证据证实;4、认定犯罪嫌疑人参与盗窃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犯罪嫌疑人经济条件,是否具备盗窃动机值得思考;

三、本案言辞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辩护结果

在出具给检察机关的辩护意见书中,合纵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表达了辩护意见。

办案心得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及时会见、询问案情,并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并交换意见,深得当事人信任。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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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城3号T1栋(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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