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南昌设备评估,设备评估公司,南昌设备评估,广州固定资产评估 |
面向地区 |
为确保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和性,应委托具备财政部门备案评估资质且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的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固定资产评估是固定资产征收、处置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评估涉及面广、性较强,项目单位因人员、技术力量不够,对评估报告是否合理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大多直接依据聘请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而忽视了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结合固定资产征收、处置审计工作实务,阐述资产评估活动中评估单位的委托主体、委托程序及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
的问题
(一)评估前期评估单位的委托主体及委托程序存在的问题
1、评估单位的委托程序与相关规定不符
评估单位的委托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在审计中发现,主办单位在履行招标或采购程序前就与评估单位签订了意向合同,不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和采购程序的规定。如某项目单位在评估前就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前期工作,待评估单位评估完成出具评估报告后,再与评估单位直接签订评估合同。
2、评估单位的委托主体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评估单位选取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规之规定,如在审计中发现,某国有企业在处置某湖面资产时,该单位直接聘请评估单位对资产进行评估,而根据该省的相关法规,评估单位的选取应由省国有资源厅聘请,不应该由某国有企业直接聘请,与该省对于评估单位委托的相关法规不符。
电子设备残余价值评估应采用报废市场案例,避免使用二手市场可用设备交易案例。
设备评估采用原地续用假设时,重置成本应考虑设备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移地按原用途使用假设时,是否考虑移位成本需与委托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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