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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烘干机 |
面向地区 |
鉴定对象:粮食烘干机
鉴定委托事项:案涉谷物干燥机与生物颗粒炉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形式:案情了解、现场勘验、鉴定检测、技术分析和专家鉴定
二、鉴定概述
申请人:易XX(以下简称申请方)与被申请人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方)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被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被申请方向申请方销售谷物烘干机1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方发现涉案“烘干机”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机械运行中谷物草屑排放受阻,造成机械无法正常运行),其中一帮工爬上“烘干机”排放谷物草屑管道,人工排除受阻谷物草屑,作业中,造成坠落死亡事故。从而,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烘干机”停止使用,由于被告销售的“烘干机”产品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申请方产生损失,申被双方告因“烘干机”质量、损失等问题由XX农机事务中心调解未果,使原告蒙受损失,申请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申请方提出如下申请诉求:被申请方赔偿购买烘干机损失费;被申请方赔偿烘干机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损失;法院委托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对涉案谷物干燥机与生物颗粒炉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公司组织鉴定组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鉴定相关要求及鉴定组成员情况告知法院和各当事方,各方均未表示异议。
工作人员及鉴定、申被双方及委托人共同到达鉴定标的物所在地,鉴定向申被双方进行案情了解。
鉴定组依据资料审查、现场勘验、鉴定检测,通过技术分析形成鉴定意见。
1. 背景情况调查
1.1记录调查
1.2资料审查
2.《销售合同》
2.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
2.2鉴定委托事项及其具体化及现场调查;
3.主要争议:案涉烘干机和生物颗粒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方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方应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
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可得:案涉烘干机存在“进粮时间、排粮时间不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明示指标,影响生产效率;烘干机的安全标记、电击防护、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接地要求、平台处的栏杆高度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生物颗粒炉存在“生物颗粒炉排料控制装置失效;生物颗粒炉热防护、接地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被申请方退还申请方购货定金;同时,申请方将谷物干燥机、生物颗粒炉退回被申请方;驳回申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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