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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怕答复的顾虑,反映了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采购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够。打铁还需自身硬,其实,只要对法规体系理解到位,就能做到答复质疑有理有据,不怕被抓住把柄。当然,这需要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认真学习采购法规。
但是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有对于低于的限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丛虎教授表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51条有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评标应当否决其投标,目前没有这个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参照无法了解在拆除过程中获取的材料有多少、值多少钱,如果投标人支付的3800万元和拆除过程中人工费用的话,那就没有什么问题。
评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一至三人(注:科技项目、科研课题一般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须有排列顺序。对于法定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相互关联、存有因果的过程中,招标人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评标选择、开标会议主持等等,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因此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在采购中,法定意义上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而非私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因此即便是参加的同一个项目竞标的5家公司,法人都是一个户口本上的人,只要在公司工商信息中不交叉出现,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反对。
当然,小编想说,明白人都会主动避嫌,是不会用一个户口本上的5个人注册5家公司参加投标的。
采购结果以合同为载体
《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因此,合同是采购行为终结果的载体,所有的采购结果都体现在合同中,是采购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合同双方都要遵守的约定。
(二)合同管理不属于采购法律规范范围
《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在现行制度下,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法律意义上的采购活动已经到达了终点。这意味着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等事项,并未得到采购法律的授权,不具有管理合同的法律权限。
其次,从采购管理模式来看。我国采购制度认为,采购方式是非中性的,公开招标方式被制度化地认为是优采购方式,并以此建立起以采购方式管理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六种法定的采购方式通过两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明确了每一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采购流程。并且构建了以采购方式为的监管模式,当采购人需要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时,须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这种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于强调采购的强制竞争要求,因为公开招标是向非特定主体发布公告,能体现充分竞争。但是以采购方式的审批为的监管模式,导致很多重要环节形成监管盲区,尤其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完全没有监管介入
采购诚信管理不健全
采购的诚信管理主要关注合同签订过程。因此,采购诚信往往更加注重政务诚信,对采购人约束举措较多。比如,要求落实“无预算不采购”制度,是为了确保采购人能够诚信支付;要求采购人科学编制采购需求,不允许有倾向性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要求采购信息公开,是为了避免暗箱操作,接受社会对采购人的监督。
对供应商而言,主要强调参与采购活动前要查询诚信档案等;在采购活动中,则看其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贿赂等行为。但对于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诚信问题没有任何处理处罚的规定。从立法的逻辑上来看,这部分合同履行的问题都应当由《合同法》规范。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问题都出现在合同履行中,例如,“次品”课桌事件曾闹得沸沸扬扬。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在这些课桌的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绝不会以残次品去应标,也绝不会在合同中约定提供残次品
采购谈判技巧
谈判技巧是采购人员的利器。谈判高手通常都愿意花时间去研究这些技巧,以求事半功倍,下列谈判技巧值得本公司采购人员研究:
(1)采购谈判前要有充分的准备:知已知彼,百战百胜,成功的谈判重要的步骤就是要先有充分的准备。采购人员的商品知识,对市场及价格的了解,对供需状况了解,对本公司的了解,对供货商的了解,本公司所能的价格底线、目标、上限,以及其它谈判的目标都先有所准备,并列出级,将简短列在纸上,在谈判时随时参考,以提醒自己。
(2)采购谈判时要避免谈判破裂:有经验的采购人员,不会让谈判完全破裂,否则根本不必谈判,他总会让对方留一点退路,以待下次谈判达成协议。没有达成协议总比勉强达成协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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