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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分为: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3)资产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损失,委托理财损失。
(4)资产评估损失。
(5)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的损失。
(6)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7)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包括因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支出,企业间因销售发生的商业信用,经批准的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抵押资产损失。
火灾财产价格鉴定实质是确定财产损失(坏)价值。通常选用的方法是:重置成本法、修复费用法、市场法和咨询法。
1、被烧毁财物(不可修复)损失价值数额,鉴定价格是确定财物被烧毁前的实际价格。鉴定价格(毁坏价值)=毁损前的实际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损坏后价值(残值)。
2、被烧损、烟熏或者被破拆、碰撞、水渍的财物(可修复、清理还原的)损失价值数额,鉴定价格是确定此类财物修复清理恢复至原有性能状况所需的各项合理费用。鉴定价格(损坏价值)=调换材料价格×综合成新率+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残值。需要注意的是:
(1)修复费用大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以损坏前实际价值认定。
(2)修复费用小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以修复费用认定。
(3)比较修复前后技术性能指标差异(提升或降低)对价值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其中的设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
财产直接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产权交易的本质是等价交换,而资产评估的职能就是为交易主体实现公平交易提供价值尺度。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既抑制了交易主体的非理性行为,也为强力监管提供了“数据库”。正是资产评估机构职能的发挥,才将“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融合,使“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得以维护和不断健全。
对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项目,除按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规定的描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基本情况外,还需要对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内容,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情况进行描述,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资产类型、规格型号、结构、数量、购置(生产)年代、生产(工艺)流程、地理位置、使用状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所属行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经营范围、财务和经营状况等,还应当特别了解有关评估对象权利受限状况。
对企业价值评估项目,在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时,应当考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对审计的要求、引用其他评估机构评估结论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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